一大批学生开学,也有一大批毕业生离校工作,9月,租房市场必定冷清不了。
不过,一些烦心事,让即将开始租房生活和正在租房的人,高兴不起来。
有的是,租住的房屋甲醛超标,却没人负责;有的是,租约还没结束,房东就涨租金、赶人;还有的是,明明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结果成了贷款合同……
这些乱象,还有治吗?有!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就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回应。
乱象1:有的公寓甲醛超标严重,有的出租一年多还不达标。
据媒体此前报道,某些长租公寓的一些房子,从收房、装修到入住的周期还不到1个月,且使用的材料问题重重。有的新公寓甲醛超标严重,有的出租一年多还不达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同时,征求意见稿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有的房主,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拿来出租,因为房屋布局不合理、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引发了不少公共安全事件,矛盾纠纷也屡见不鲜。
征求意见稿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条例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一些租客反映,与某长租公寓商家签订租房合同时,合同正文并未明确告知房租贷款信息,消费者在交租金后才发现自己与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每个月交的租金其实是在还贷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违反且逾期不改正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被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些租赁企业,将自有房屋或者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收取租金,是“房东”或者“二房东”。同时,还打着中介的名义,收取中介费,两头赚钱。
征求意见稿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和通过住房租赁企业租房,做了严格区分。主要是为了解决租赁企业“既当二房东,又赚中介费”的“两头赚”情况。
此外,对于一直以来受到关注的续租收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都知道,在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上,租户相对弱势,而房东更强势一些,随意涨房租、押金被无故克扣的情况不在少数。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在押金方面,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